藥物在體內吸收速度常常由溶解的快慢而決定,固體制劑中的藥物在被吸收前,必須經過崩解和溶解然后轉為溶液的過程,如果藥物不易從制劑中釋放出來或藥物的溶解速度緩慢,則該制劑中藥物的吸收速度或程度就有可能存在問題,另一方面,某些藥理作用劇烈,安全指數小,吸收迅速的藥物如果溶出速度太快,可能產生明顯的不良反應,維持藥效的時間也將縮短,在這種情況下,制劑中藥物的溶出速率應予以控制。
藥物溶出儀需要在滿足下列情況后才能進行校準:
1.應放置于防震的水平工作臺上,周圍無強電磁干擾,無振動干擾,無強光直接照射,避免安裝在空氣調節器風口位置。
2.外表面應整潔、標識完整、清晰,不應有影響正常使用的機械損傷,各緊固件不應松動,結構完整。
3.杯體光滑,無凹陷或凸起,無劃痕、裂痕、殘渣等缺陷;籃體無銹蝕,無網眼堵塞或網線伸出,無網眼或籃體變形等現象?;@(槳)軸無銹蝕,槳面涂層(Teflon或其他涂層)光滑、無脫落。
4.設置旋鈕或調節按鍵應能正常使用,操作按鍵應輕便靈活,操作正常。
5.處于各溶出杯中規定試驗位置的攪拌槳或轉籃,應同步運轉。
6.轉籃籃體上下端的封邊與篩網應連接牢固。
7.用目測、手感檢查轉籃旋轉時或攪拌槳旋轉時應無明顯的擺動或偏心。
注:上述要求對于本規范的校準項目的校準不一定產生影響,但可能影響藥物溶出度的測定,因此當不能滿足時,應進行記錄,并在校準證書中指出。